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使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更趋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文明单位的创建水平,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依据《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认真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经自我申报、群众评议和所在地基层党政部门审核推荐,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简称“文明委”,以下同)考核、评选,由县以上(含县,下同)党委和政府批准、命名的综合性先进集体。
第二章标 准
第三条文明单位称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性的最高的集体荣誉称号。
文明单位建设的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针,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要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摆上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考核。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开拓进取,清正廉洁,艰苦奋斗,以身作则,作风民主,在群众中威信高。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
(二)业务工作实绩显著。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科学决策,依法经营,严格管理,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稳步提高,主要业务工作指标达到本行业、本市同类型单位先进水平。
(三)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各种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扎实有效,思想政治工作落到实处,行业风气和干部群众精神状态良好,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形象,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重视科学文化学习,群众性文体活动活跃。计划生育工作好。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活动。
(四)环境优美环保达标。环境清洁,绿化美化,卫生管理和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环境污染控制等指标达本地先进水平。文化精神生活丰富多彩。工作条件逐步改善,服务设施逐步配套,工作环境优美,秩序井然。
(五)治安安全状况良好。治安、安全措施落实,无重大刑事案件,一般刑事案发率和安全事故发生率低于规定指标;民事纠纷少,无赌博、封建迷信活动等问题发生。
(六)创建工作扎实有效。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广泛开展文明“细胞”建设,如:文明车间(科室)、文明班组、文明家庭和文明员工评比和双拥共建等活动,创建工作氛围浓厚、特色鲜明、基础扎实。积极参加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等属地共建活动。
第三章评选和命名
第四条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和命名的单位,必须符合文明单位建设标准。具体对象为:具有法人资格或经济独立核算、建有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工会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包括省和部属驻湖单位。
第五条文明单位共分为:国家级、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县(区)级文明单位。
第六条文明单位的申报和评选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逐级晋升、提档升格的原则。
(一)县(区)级文明单位,由镇(乡)、街道或相当于镇(乡)级的主管部门从申报单位中择优推荐,经县(区)文明委考评、审核后,报请县(区)委、政府(管委会)批准、命名。
(二)市级文明单位原则上从县(区)级文明单位中产生。经市文明委考评、审核后,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
(三)市直各系统在湖州镇的所属单位,须被评为系统创建文明单位先进集体方可申报市级文明单位;不在湖州镇范围内的市直系统所属单位由县(区)推荐申报。市级机关的申报,由市直机关党工委推荐,由城区审定上报。(具体办法另作规定)
(四)省垂直管理系统的单位以及省、部属驻湖单位申报文明单位,也应遵循“逐级晋升,提档升格”原则。省垂直管理系统的单位申报市级文明单位,由各系统主管部门与所在县(区)共同考核后,双方向市文明委推荐。省、部属驻湖单位申报市级文明单位,必须经所在地文明委考察和签署意见后,直接或由代(主)管部门报送市文明委。
(五)省级文明单位评选推荐按《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市级文明单位的考评和命名坚持“自愿申报、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由单位确定创建目标;制定创建规划;提出创建申请;参加创建培训等,开展经常性创建活动。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办公室(简称“文明办”,以下同)负责文明单位的考评验收。考评验收一方面通过多种方式实地考核,另一方面通过公示、暗访、抽查等方式提高考核工作的社会透明度,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待党委政府批准命名后,在同级党报或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八条市级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每一届期为四年,每两年命名一次。届时未被命名为市级文明单位的,市级文明单位称号即自动取消。
第九条一般情况下,文明单位命名满两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级文明单位,但对在两个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社会影响特别好的单位,可不受评选年度限制。
第四章奖 惩
第十条市级文明单位,由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十一条对文明单位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被评为市级文明单位的可一次性发放相当于月人均工资款额的奖金。奖金分发应根据参与创建活动的成绩确定各档奖额,不搞平均分配。
资金来源: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可在各单位有关经费中支出,行政和事业单位可在包干结余或预算外资金中支出。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弄虚作假取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一经发现,立即撤销荣誉称号,收回文明单位荣誉证书和牌匾,追回所发奖金,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已命名的文明单位,届期内如出现两个文明建设成绩明显下降或发生较大问题,各级文明办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整改情况作出处理。届期内如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1、领导班子成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国法处理的;
2、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
3、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经济亏损或服务水平明显下降的;
4、“黄、赌、毒”及封建迷信活动盛行,或治安状况混乱,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
5、未能及时化解不安定因素,发生了集体怠工、上访、闹事等现象,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6、严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
7、环境污染严重,受到环保部门通报或处罚,或被卫生部门取消卫生先进单位称号的;
8、受到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后,不能限期改正的;
9、创建积极性下降、创建氛围不浓、水平明显下降的;
第五章管 理
第十四条文明单位原则上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的管理方式。市级文明单位,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主管,各县(区)文明委和市级系统主管部门协助管理。日常的创建活动,由所在辖区(县区、乡镇,街道、居委会)的文明办及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
第十五条实行届期制命名的单位,要悬挂由命名机关颁发的荣誉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届期已满,未被重新命名的单位,由命名机关和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文明办或主管部门收回文明单位牌匾。荣誉证书作为历史荣誉凭证由单位留存。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必须妥善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文明单位更换单位名称、迁移地址或变动隶属关系后,要及时向县(区)、市文明办和命名机关作出书面汇报,逾期半年不报,作自然注销处理。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员变动等,也应及时联系。
第十八条文明单位合并或分解时,按以下原则掌握:两个以上单位合并,可保留其主体单位的荣誉称号,由原命名机关予以考核认定。如其主体单位不是文明单位或文明单位级别较低,须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创建,具备条件的,可按其合并单位中荣誉高的级别申报;分解了的文明单位,其主体单位可继承原荣誉称号,由原命名机关及时予以考核认定。分离出来的单位,一般可按低一级别的文明单位管理,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创建,具备条件的,可申报原级别文明单位。
第十九条凡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文明单位,需按本市各级文明单位的标准,由同级文明委组织验收、考核,合格的授予同级文明单位牌匾,申报时间可不受本市评选年度的限制。
第二十条市级文明单位为当然的县(区)级文明单位。要撤销市级文明单位的县(区)级文明单位称号时,必须事先报告市文明委。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文明委负责解释和修订,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97年印发的《湖州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文明单位建设管理五项制度